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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2491、124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银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银修,甄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2491、124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被执行人梁银修,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甄一文,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83、8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银修、甄一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6544.63元(含执行费2411.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关兵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