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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蕾,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民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于蕾,女,198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被执行人张江,男,1973年6月12日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宝甸乡。上列当事人间交通事故赔偿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2013年12月10日作出长仲交农调字(2013)第324号仲裁调解书,调解确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事故赔偿金373835.65元,承担仲裁费4570元。2014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仲裁委员会长仲交农调字(2013)第32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王伟波审判员  任旭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琦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