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德基与邵广华、林华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基,邵广华,林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717-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基。被执行人邵广华。被执行人林华兰。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德基与被执行人邵广华、林华兰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电法博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邵广华、林华兰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德基偿还欠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及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邵广华、林华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德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邵广华、林华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邵广华、林华兰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7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日健审判员 黄英敏审判员 杨秋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