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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永华与吴拉庭、曾彩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华,吴拉庭,曾彩霞,高海珍,张录喜,吴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华。被执行人吴拉庭,1966年7月14日。被执行人曾彩霞,1966年7月24日。被执行人高海珍,1964年9月8日。被执行人张录喜,196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吴彩霞,1983年1月20日。刘永华与吴拉庭、曾彩霞、高海珍、张录喜、吴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井民一天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4998元及利息,诉讼费42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154998元及利息,诉讼费42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池建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志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