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572号黄俭波与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俭波,潘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572号申请执行人黄俭波,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16。被执行人潘永祥,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15。关于原告黄俭波诉被告潘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欠款14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2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112元,以上合计142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5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邓文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