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任鹏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鹏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925号罪犯任鹏,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9日以(2004)穗中法刑一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任鹏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1日以(2007)冀刑执字第1011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月29日、2011年12月30日、2013年10月18日本院以(2010)承刑执字第234号、(2012)承刑执字第174号、(2013)承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十个月、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任鹏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第(2015)766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鹏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