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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雅民终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雅安市雨城区中盛陶瓷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市雨城区中盛陶瓷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雅民终字第8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雨城区中盛陶瓷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李德运(曾用名:唐华),女,生于1971年10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雅安市雨城区中盛陶瓷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出(2015)雨城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了“新的证据”,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雅安百姓广告装饰有��责任公司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周正斌代理审判员  邓 飞代理审判员  汤 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