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与高明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高明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919号原告: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齐淑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飞,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津,司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梅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克,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明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明津、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明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黄骅市鑫阳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延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徐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