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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6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韩存柱、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666号原告陈建平,男,汉族。被告韩存柱,男,汉族。被告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建军,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平诉被告韩存柱、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平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存柱、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韩存柱、河南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建军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程楠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