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葛青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葛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吴紫芳,该支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葛青平,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葛青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狮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葛青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55718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葛青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葛青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葛青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中心支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55718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7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