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行终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广德县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诉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县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广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皖行终字第0023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县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组。诉讼代表人:章文学,该居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迎五,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政务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0325414-5。法定代表人:李荣斌,该局局长。广德县卢村乡中明社区田村居民组(以下简称田村居民组)因诉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1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田村居民组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2年10月,因广德县无量溪河治理,广德县政府以征收的名义占用了原告集体所有的耕地,进行河道加宽、退堤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定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但广德县人民政府至今未履行土地征收公告职责,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至今未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请求法院判令:1、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2、案件诉讼费由广德县国土资源局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田村居民组曾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该院审理后,作出(2013)广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驳回田村居民组的起诉。该案经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六)重复起诉的;……”。田村居民组要求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现其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田村居民组的起诉。田村居民组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广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以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上诉人证明有征地事实存在才能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告法定职责。本次诉讼中,广德县人民政府已经出示证据证明其占用上诉人集体土地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上诉人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综上,请求撤销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16-2号行政裁定,责令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被上诉人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田村居民组曾以广德县国土资源局为被告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广德县国土资源局履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该案经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田村居民组起诉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4)宣中行终字第00086号行政裁定。现田村居民组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诉讼,显属重复起诉,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田村居民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起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新林代理审判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阮秀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琳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