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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仁章与周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仁章,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易仁章。被执行人周莉。本院在执行易仁章与周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莉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