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易仁章与周莉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仁章,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445号申请执行人易仁章。被执行人周莉。本院在执行易仁章与周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莉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