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145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富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永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骂仗,感情早已破裂,被告于2012年离家后至今未归。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根据本院庭审笔录、调查笔录等,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人介绍于1986年订婚,199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1993年8月11日生长女取名张某甲,1995年11月26日生次女取名张某乙,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夫妻关系日益疏远,感情逐渐破裂,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春节后外出,至今未归,亦不管家中事务,起初原、被告还有电话联系,在电话中多次争吵后二人不再联系,被告现具体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虽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由于二人不能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矛盾,时常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现外出三年不归,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依法应予准许。由于被告未到庭,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清,本案暂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新平人民陪审员 孟荣强代理审判员 宋金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