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一终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凤梅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凤梅,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一终字第2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凤梅,女,1965年1月7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林志华,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大街。法定代表人田学文,系该镇镇长。上诉人周凤梅因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被告因原阿拉善左旗园艺场的改制成立了园艺场转制工作组,并于1998年12月18日分别召开了镇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党政联系会议,对原阿拉善左旗园艺场的改制进行研究,将原阿拉善左旗园艺场改制为“国有民营制”,报请阿左旗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旗企改字〔1999〕第10号),并于1999年6月开始实施。后原告与被告因原阿拉善左旗园艺场改制后的待遇安置等问题产生纠纷,于2015年3月5日向阿拉善左旗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阿左劳人仲字〔2015〕0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原阿左旗园艺场的改制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仅限于企业自主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在本案中,原阿拉善左旗园艺场的改制并非企业自主进行,而是由政府主导、指令下进行的,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特别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为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企业职工的待遇安置是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并非企业和职工之间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纷争,故被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而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周凤梅的起诉。上诉人周凤梅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裁定中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阿左旗园艺场的改制而引发,并非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由于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依据前述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尽管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改制方案予以了政策性的指导工作,但不能就此认为政府“参与”了企业的改制。政府的行为也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客观存在的事实,改制前上诉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就已确立。其次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是政府主导下企业改革引发的劳动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于法无据。根据法律规定,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也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劳动纠纷,是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事项发生的合同纠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并做出相应的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原阿左旗园艺场的改制而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改制方案予以了政策性的指导工作,并非参与的上诉意见,由旗企改字〔1999〕第10号文件可证实阿左旗园艺场的改制在政府主导、参与下进行。关于上诉人提出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劳动争议案件范畴的主张,于法无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周凤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温美蓉审判员 道日娜审判员 伊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