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刑执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明海犯抢劫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明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1978号罪犯陈明海,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1日以(200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明海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11月1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冀刑执字第155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6月28日本院以(2013)承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承德监狱于2015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855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明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彦兵代理审判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