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孔文彬与顾磊、重庆乔戈里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磊,孔文彬,重庆乔戈里商贸有限公司,邹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文彬。原审被告重庆乔戈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号附18号。法定代表人顾磊,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邹琦。上诉人顾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江法民初字第05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向上诉人顾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上诉人顾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顾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永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付明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