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载夙与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载夙,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周载夙。被执行人刘明。申请执行人周载夙与被执行人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明在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4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