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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载夙与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载夙,刘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周载夙。被执行人刘明。申请执行人周载夙与被执行人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水县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明在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414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