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申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金喜与张海青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金喜,张海青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申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金喜。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海青。再审申请人张金喜因与被申请人张海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泰姜民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张金喜与被申请人张海青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泰姜民初字第0180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向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直接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原审被告张金喜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于2013年3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张金喜不服,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审查。经审查,再审申请人张金喜向本院申请再审,是在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后提出的。再审申请人张金喜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张金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网喜审判员 陈小燕审判员 郭春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顾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