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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7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与呼正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正刚,李桂玲,呼小军,乔军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772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呼正刚,男,汉族,1959年1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李桂玲,女,汉族,1958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呼小军,男,汉族,1984年3月出生,陕西省人。被告乔军军,女,汉族,1982年2月出生,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正刚、李桂玲、呼小军、乔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3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艳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神民初字第07726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波,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呼正刚,男,汉族,1959年1月3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锦界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901032777。被告李桂玲,女,汉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住陕西省神木县锦界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581006276X。被告呼小军,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锦界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03092797。被告乔军军,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神木县人,住神木县锦界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202102776。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正刚、李桂玲、呼小军、乔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438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