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红梅、陈杰与祝东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陈杰,祝东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王红梅,女,1975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陈杰,男,1976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祝东凤,男,1986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陈杰诉被告祝东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梅、陈杰于2015年12月1日以与被告祝东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陈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红梅、陈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张卫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