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2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红梅、陈杰与祝东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梅,陈杰,祝东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776号原告王红梅,女,1975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陈杰,男,1976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祝东凤,男,1986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长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梅、陈杰诉被告祝东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梅、陈杰于2015年12月1日以与被告祝东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梅、陈杰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梅、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红梅、陈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张卫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