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海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施木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海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施木江,男,汉族,住海丰县大湖镇。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木江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施木江应付还申请人佛山市源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5000元及利息484427.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405元。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木江发出了执行通知及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木江去向不明,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到汕尾市公安局车管所、海丰县住建局、海丰县国土局、海丰县工商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施木江的财产状况,暂查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法向本院举证,本案暂无条件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海法执字第2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杰群审判员 陈继楚审判员 戴文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海滨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