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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贤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435号原告李贤,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济南顺宇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本祥,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职员,住济南市。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郝立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艳敏,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贤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贤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贤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贤负担。审 判 员  栾桂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胡桂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