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三终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明力与肖卫民、孙红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明力,肖卫民,孙红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卫民,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原审被告孙红旗,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上诉人朱明力与被上诉人肖卫民、原审被告孙红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卫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后,朱明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朱明力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明力以自愿履行原审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明力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朱明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桂喜审 判 员 王光辉助理审判员 李华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