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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钢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莱芜市盛熙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丰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莱芜市盛熙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丰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文乾装卸有限公司,董合俊,李梅,白文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钢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力源大街。被执行人莱芜市盛熙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合俊。被执行人莱芜市丰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梅。被执行人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文乾装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文乾。被执行人董合俊。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白文乾。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盛熙经贸有限公司、莱芜市丰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莱芜市钢城区里辛镇文乾装卸有限公司、董合俊、李梅、白文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336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2)莱钢都证经字第336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光亮执行员  周德强执行员  弭 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