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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刘六锋、李听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刘六锋,李听杰,邵径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70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行政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69599674-7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李首宪,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三农客户经理,住郏县。被告刘六锋,男,1974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李听杰,男,1975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邵径义,男,1968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刘六锋、李听杰、邵径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刘六锋、李听杰、邵径义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刘六锋、李听杰、邵径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冰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