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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03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井臣与承德县上谷乡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臣,承德县上谷乡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3234号原告王井臣。被告承德县上谷乡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计春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井臣诉被告承德县上谷乡佟家院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井臣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井臣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惟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