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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与吕有堂、吕奎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吕有堂,吕奎之,孙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住所地:寿光市城区广场街***号。被执行人:吕有堂,村民。被执行人:吕奎之,村民。被执行人:孙怀凤,村民。山东寿光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吕有堂、吕奎之、孙怀凤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审结。该案(2014)寿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支行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寿商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牟明刚执行员  刘文东执行员  李嘉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