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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东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刘卓等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东兴担保有限公司,刘卓,杨明,长春市亿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秀香,杨洪艳,高静,修兆东,杨尚光,杨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148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东兴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卓,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东岗委*组。被执行人杨明,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栋6门136中门。被执行人长春市亿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绿园西新工业集中区辖区内甲三路818号。法定代表人杨尚辉。被执行人王秀香,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栋6门136中门。被执行人杨洪艳,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栋1门*楼10中门。被执行人高静,地址吉林省江源县城墙街森工七委***组。被执行人修兆东,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支农大街五十一街区委同心村西广队。被执行人杨尚光,地址吉林省农安县三盛玉镇四道岗村*组。被执行人杨尚辉,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杨柳大街*****栋6门136中门。长春市东兴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卓、杨明、长春市亿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王秀香、杨洪艳、高静、修兆东、杨尚光、杨尚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440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东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