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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奋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君晖与王井坤、施亚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晖,王井坤,施亚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奋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君晖,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霍广林,系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井坤,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告施亚芬,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原告张君晖与被告王井坤、施亚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君晖和被告王井坤、被告施亚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该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家承包地29.2亩位于房后16.2亩、二节地13亩旱田转包给原告经营,该合同经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委会同意及奋斗乡人民政府批准,因被告没有按约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土地流转合同有效并履行,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井坤辩称,原告起诉不是事实,合同上签字及盖章被告都不知道。被告施亚芬辩称,自己不知道这件事。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收条一份,证实二被告把自家承包地转包给原告(合同中还包括滕学义的土地);证据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7)第140200088一本,证实被告把自有承包地经营权证交给原告,二被告将屯房后地16.2亩、二节地13亩土地转包给原告;证据三、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证明一份,证实腾学坤、滕学义、王井坤所分96.8亩土地转包给原告,村长王仁玉做见证人;证据四、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转包合同签订经过;证据五、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转包合同签订经过。被告王井坤向法庭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7)第140200088一本,证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自己手中。被告施亚芬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围绕本案涉及事实组织了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及自行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王井坤、施亚芬对证据一、二、三、四、五,均提出异议,称合同是假的,合同上名字不是自己写的,手印也不是自己捺的,未出过收条也没收到过钱,村上证明事实不属实,原告手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是假的,证人证言都是假的。但被告认为自己提供的土地证是真的,其它未提供反驳证据,为核实证据真伪,法庭当庭释明被告是否进行文字鉴定时,二被告无故中途退庭。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三、四、五互相印证,证实原、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和被告的土地承包情况,证据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纳。对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被告王井坤名下的土地证,各自对证据来源存有质疑,双方又无申请鉴定,依法不予认定。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情事实如下:2015年1月31日,原告张君晖与被告王井坤、滕学坤(未起诉)、滕学义(未起诉)三方共同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一份,合同书中约定,甲方王井坤、滕学坤、滕学义将承包耕地共计96.8亩转包给乙方经营,土地位于兰西县奋斗乡富强村2组、6组,其中被告王井坤的承包地屯房后地16.2亩、二节地13亩,流转期限为2015年1月3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三方土地承包费共计100.000.00元,被告核算为30,165.00元,证人李金彪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原告找到村主任王仁玉,便一同去奋斗乡政府加盖的村、乡两级公章。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即2015年1月31日原告张君晖与王井坤、滕学坤、滕学义三方共同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但未举证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君晖与被告王井坤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其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式立审 判 员  王进军人民陪审员  刘立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于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