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邵方飞与谭家伏、邱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方飞,谭家伏,邱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桂阳法执字第468号 申请执行人邵方飞,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镇。 被执行人谭家伏,男,197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执行人邱三凤,女,1985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谭家伏之妻,。 申请执行人邵方飞与被执行人谭家伏、邱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桂阳法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中 元 审判员 刘 坤 审判员 曹 文 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剑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