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刘中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刘中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0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长春市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新刚,总经理。被告:刘中魁,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被告刘中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