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刘忠仁与郑文沼、王世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仁,郑文沼,王世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刘忠仁,男,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霍红霞,甘肃昊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文沼,男,汉族,无业。被告王世君,男,汉族,无业。原告刘忠仁与被告郑文沼、王世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存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忠仁的委托代理人霍红霞,被告郑文沼、王世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忠仁诉称,2015年10月4日16时11分,被告郑文沼驾驶甘E520**号小轿车沿本区泰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梁乡席东村路段占道行驶,与我驾驶的甘EH36**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我的车辆受损。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郑文沼负主要责任,王世君是甘E520**号车的登记所有人。我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14936元及车辆修理期间替代性交通费500元,合计1543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余10436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郑文沼辩称,我已给原告支付5000元,他的车一共花去���理费14000多元,我的车花去修理费15480元及施救费400元,我要求原告赔偿,并要求其赔偿车辆修理期间花去替代性交通费600元。被告王世君辩称,我的车辆手续俱全,按交通规则,只有醉驾,才是全部责任,其他所有车辆在路上行驶,都有责任,所以按四六责任划分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16时11分,被告郑文沼驾驶甘E520**号小轿车沿本区泰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梁乡席东村路段占道行驶,与原告刘忠仁驾驶的甘EH36**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刘忠仁花去汽车修理费14936元,被告郑文沼已支付5000元,其中2000元系甘E520**号小轿车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内支付。原告刘忠仁要求二被告赔偿汽车修理费9936元及车辆修理期间替代性交通费500元,计10436元(不含已支付的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刘忠仁提供的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州郊区大队公交郊认定(2015)第62050220152142号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修理费发票及清单;以上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并经当庭质证属实,应予认定。原告刘忠仁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结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综合认定。本院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用及非营运车辆因无法使用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应予支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任承担。原告刘忠仁花去汽车修理费14936元,应由甘E520**号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2000元(已支付),不足部分12936元,按责任应由被告刘沼文承担70%即9055.20元,其已支付3000元,余6055.20元。原告刘忠仁要求的车辆修理期间发生的替代性交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因借用机动车使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郑文沼借用王世君的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但王世君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王世君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文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忠仁汽车修理费6055.20(不含甘E520**号小轿车交强险中的2000元及被告郑文沼已支付的3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忠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忠仁负担13元,由被告郑文沼负担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存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竞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