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杜和与张克忠、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张克忠,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杜和。委托代理人鲜忠明。被告张克忠。委托代理人何跃。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显宝。委托代理人陈泠君。委托代理人康淑秋。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登记受理原告杜和与被告张克忠、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宅急送快运公司)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2015年11月9日,本案由审判员冉毅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杜和及委托代理人鲜忠明,被告张克忠及委托代理人何跃,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泠君、康淑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和诉称:2013年9月15日,被告张克忠、宅急送快运公司签订了《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合同》后,被告张克忠应按合同约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只管收取加盟费,没有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就让被告张克忠非法营业。被告张克忠为了谋取利益,捏造经营宅急送手续齐全的事实将经营权以20万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5年3月4日办理了交接手续。交接时,被告张克忠给原告交付运输旧货车一辆、电瓶摩托车两个、电脑两台、租用的门面房。原告催要经营手续,被告张克忠答复等几天,事隔3个月后被告张克忠才移交一份为期3年的加盟合同且时间过去一半,并非被告张克忠所讲的永久有经营权。被告张克忠在无权转让和无合法转让资格的情况下,将其非法经营的快递转让给原告的行为无效。要求判令:1、确认被告张克忠与原告之间转让行为无效;2、被告张克忠返还原告转让费20万元并由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张克忠辩称:我将宅急送快递业务经营权转让给原告杜和经营并收取转让费200000元属实,但转让费中还包括其他经营权的转让;原告杜和诉称经营权转让无效无法律和事实根据,应驳回原告杜和的诉讼请求。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辩称:被告张克忠未向我公司申请将宅急送快递业务经营权转让给原告杜和,属私自转让,我公司不予认可,其转让行为无效;特许经营许可的办理时间漫长,今年10月已办理了平昌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在办理;我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被告张克忠、宅急送快运公司签订《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张克忠)在四川平昌经营宅急送快递业务;加盟期限三年,自2013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31日;乙方应取得快递业务许可证;乙方在加盟区域内未经甲方(宅急送快运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转让给第三方,如需转让应先由乙方提交转让申请书,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转让协议书。合同签订后被告张克忠在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便在四川平昌区域内经营宅急送快递业务。2015年3月4日,被告张克忠未经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同意将经营的宅急送快递业务以人民币200000元转让给原告杜和经营并收取转让费200000元。被告张克忠转让时向原告杜和移交运输货车一辆、电瓶摩托车两个、电脑两台、营业用房。原告杜和在经营期间向被告张克忠催要从事快递业务相关证照,被告张克忠向原告杜和移交《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合同》。2015年10月10日,被告张克忠加盟的宅急送快递业务平昌营业厅取得特许经营许可。2015年9月15日,原告杜和以被告张克忠无权转让宅急送快递业务为由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杜和、被告张克忠提供的《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合同》,原告杜和提供的收条,被告张克忠、宅急送快运公司提供的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名录,原告杜和、被告张克忠、宅急送快运公司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张克忠虽经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授权在平昌经营宅急送快递业务,但在未取得快递业务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前和未经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同意将经营的宅急送快递业务转让给原告杜和经营,其转让行为违反了《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加盟合同》的约定,被告张克忠的转让行为对被告宅急送快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一是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二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也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自然人也只有在具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代办快递业务。被告张克忠属自然人,不具有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被告张克忠、宅急送快运公司提供的快递业务分支机构名录,不能证明被告张克忠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只能证明平昌营业厅是成都宅急送快递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综上,被告张克忠、原告杜和之间的宅急送快递业务转让行为无效。导致宅急送快递业务转让无效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张克忠明知不得转让而转让,原告杜和在接受转让时不审查转让主体资格也是导致宅急送快递业务转让无效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原告杜和应当向被告张克忠返还运输货车一辆、电瓶摩托车两个、电脑两台、营业用房;被告张克忠应当向原告杜和返还转让费200000元。被告张克忠主张“转让费中还包括其他经营权的转让”无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转让行为无效是否有损失,本院不予评判,因原告杜和未主张损失的赔偿,被告张克忠也未提出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和与被告张克忠之间宅急送快递业务经营权转让关系无效;二、限被告张克忠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杜和返还转让费200000元;三、原告杜和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被告张克忠返还运输货车一辆、电瓶摩托车两个、电脑两台、营业用房;四、驳回原告杜和要求被告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15元,依法减半收取1007.5元,由被告张克忠负担700元、原告杜和负担3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冉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