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祥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祥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86号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祥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璧山璧山区璧城金剑路438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寿,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中国草海养生基地B幢2单元2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威宁伊卓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威宁县草海镇威双大道高原明珠对面。法定代表人杨英俊,职务:董事长。��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财产损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土地(宗地编号:威国用2014第C020号)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土地(宗地编号:威国用2014第C019号)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房产(预售证号:2014商房预字第23号)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土地(宗地编号:威国用2012第C032)予以查封;五、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土地(宗地编号:威国用2012第C031号)予以查封;六、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土地(宗地编号:贵威经国用2014第001号)予以查封;七、将被申请人贵州朗驰俊玉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草海镇海边村朗玉草海度假酒店的土地(贵威经国用2013第17号)予以查封。上述所列土地予以��封三年,在查封期间责令由被告管理,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毁损、设置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兴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伟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