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守祥与王洪涛、孙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守祥,王洪涛,孙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368号申请执行人王守祥。被执行人王洪涛。被执行人孙传英。申请执行人王守祥与被执行人王洪涛、孙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22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袁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