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威与李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威,李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51号原告熊威,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二村263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步涌新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02120016。被告李超辉,199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吉庆镇先坪村,身份证号;432524199001286719。上列原告熊威诉被告李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威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