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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熊威与李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威,李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351号原告熊威,男,汉族,1990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东风二村263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步涌新村,身份证号码360428199002120016。被告李超辉,1990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吉庆镇先坪村,身份证号;432524199001286719。上列原告熊威诉被告李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威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官玉娴书记员  梁娇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