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百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百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697号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孟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百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高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亮,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公司”)与被告南京百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润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智勇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夏公司委托代理人孟宁、被告百润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小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夏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日签订了《亚夏公司业务满意度调查服务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的经营业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服务,合同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在价格调查、销售密采、售后密采、售后面访均存在违约情况,同时又未按期提供全部文件资料,依约应承担合同价款30%的违约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43828.2元。百润公司辩称:1、该类调查服务具有多次性,原告分次接收调查结果后从未提出过被告存在违约情形;2、即使被告存在部分违约情形,原告主张违约金的方式也无依据;3、被告已完成全部工作量,但原告并未支付服务费,已构成违约。亚夏公司举证:1、亚夏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百润公司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互联网下载件)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亚夏公司业务满意度调查服务合同》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的相关内容。3、调查通知七份(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依约按月通知被告相关调查内容。4、调查费用清单及明细三份,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款经统计、计算后得出的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的调查费用。5、光盘七盘,拟证明被告提交的调查服务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百润公司质证意见: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三性无异议,但通知中的融资租赁开口率考核调查超出了合同约定;证据4虽系原告单方制作,但被告对原告计算出的两季度价款146094元予以认可;证据5三性无异议,但并不能证明其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百润公司未举证。本院认证:原告证据均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至于能否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因系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之一而在下文中予以阐述。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日,亚夏公司(甲方)与百润公司(乙方)在安徽省宁国市签订了一份《亚夏公司业务满意度调查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含旗下子公司)现有经营业务进行满意度调查服务,调查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4月15日;调查种类包括公司客户满意度电话调查、销售神秘客户调查、售后神秘客户调查、售后面访调查、价格调查,并约定了具体调查样本份数、调查要求、调查项目价格等。违约责任条款为:1、若乙方参与调查的人员或方式等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该样本的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期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3、乙方逾期提供甲方所需的全部文件资料的,应承担100元/天的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支付任何费用,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后百润公司每月均依据亚夏公司书面通知的具体内容对亚夏公司旗下子公司所经营的业务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相应的调查文本(含音频、视频),亚夏公司均予以接收。现亚夏公司以百润公司2014年第四季度和2015年第一季度(该六个月的合同价款累计为146094元)期间的调查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且逾期提供文件资料为由提起诉讼。庭审中,亚夏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称百润公司调查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主要表现为:样本数量、时长不足,同一神秘客户进店超5家,无客户名单、调查人员信息,无分析报告、售后调查文件、不满意原因,电话访代替面访,未调查价格调查项目中的融资租赁开口率等。百润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认可上述两季度合同价款累计为146094元,并认可百润公司在调查中存在部分电话访代替面访的情形,样本数量、时长不足是因部分店面关门等客观原因所致,但不认可逾期提供文件资料。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亚夏公司与被告百润公司签订的《亚夏公司业务满意度调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原告提供的光盘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调查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但因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当庭已自认百润公司在调查方式上确实存在不完全符合亚夏公司要求的情形,故依约应当向亚夏公司支付该期费用的10%的违约金,即146094元×10%=14609.4元,即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以被告逾期提供文件资料为由又主张2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且被告亦不予认可而不予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原告未依约支付服务费的意见,其可另行依法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百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609.4元。二、驳回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448元,原告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8元,被告南京百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汪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