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彭保中与吕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保中,吕学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彭保中。被执行人吕学连。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保中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11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1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的住房本院正处置中,本案经申请人同意并合议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等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