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80号原告:赵某。被告:林某甲。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赵某与被告林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林某乙。后双方因矛盾发生纠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判员 陈泳滨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林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