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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胜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644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大合仓4楼C区。法定代表人:田永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胜强,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5日,住绵阳市市奥林春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胜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子良审 判 员  刘 鸿代理审判员  赖冬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邓琪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