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赵红年与昆明才融寄售行、尹波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年,昆明才融寄售行,尹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年,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才融寄售行。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新域盛景花园*期*幢第*层****号。法定代表人:尹波。被执行人:尹波,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红年与被执行人昆明才融寄售行、尹波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五法黑民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红年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802520.00元、未受偿人民币80252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7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