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与乐陵市木糖醇厂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乐陵市木糖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380号申请人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浩,董事长。被执行人乐陵市木糖醇厂法定代表人:吴芳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乐陵市浩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木糖醇厂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乐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乐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