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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顺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顺良,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程敏强,李卓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明光路166号凯瑞大厦D座九层A区。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龙、赵君儒,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顺良。原审被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20号。负责人寇钧,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龙,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原审被告程敏强。原审被告李卓文。上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对上诉人均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文龙、被上诉人成顺良进行询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由钧泰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充分。2011年7月4日,邢台市新世纪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公司)与钧泰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新世纪公司为钧泰公司水岸绿城项目提供标砖和多孔砖,合计款项为251027.77元(含上浮的10%为22820.70元)。2013年12月5日新世纪公司出具证明,其公司已经停业,债权转到成顺良名下,并已经告知程敏强。钧泰公司辨称水岸绿城项目不是其公司及河北分公司的项目,是浙江皓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天公司)的项目。重审时应查明水岸绿城项目施工过程中程敏强与皓天公司、钧泰公司之间关系,查明程敏强是实际施工人,还是代表皓天公司或钧泰公司组织施工,依法确定本案买卖合同的买方是程敏强,还是皓天公司或钧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60元,退还上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魏如奇代理审判员  杜 浩代理审判员  冯孟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贺非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