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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8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李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李仕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8192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法定代表人荣增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李仕华,男,195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诉被告李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 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升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