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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梁敦欢与廖东明、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敦欢,廖东明,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332号申请执行人梁敦欢。被执行人廖东明。被执行人林华。申请人梁敦欢与被执行人廖东明、林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廖 锋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容 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