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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建武与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武,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黄建武,男,1977年5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吉云,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屯。负责人陆绍根,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农新焱,广西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建武诉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发达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靖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蒙金生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建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吉云,被告的负责人陆绍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农新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武诉称,2013年7月10日,原告及本屯陆祖操二人与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签订《云桂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书》,约定由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临时租用原告及陆祖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共计14.282亩,用于弃渣场用地,租用期限48个月,租金包含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05344.03元。协议书签订后,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即把补偿费103131.23元汇入被告开户账号60×××69。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份,原告多次申请要求被告将原告的补偿款103131.23元拨到自己的账户,但均遭到被告的拒绝。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3131.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发达村民小组辩称,原告诉称享有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临时租用土地的使用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补偿租用土地的103131.23元属于被告的合法所得,系被告村民集体所有,不存在不当得利,不同意将该补偿款103131.23元支付给原告,请求���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本案争议地称“达琴”,座落在发达村民小组岩高地界范围内,面积约13亩。争议地内有3—6年生马尾松和零星杂灌木,马尾松为原告黄建武所种。2010年,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开始进行林权制度改革。2010年7月17日,发达村民小组表决通过本组林改方案,对本组林地16589.9亩1176宗林地进行了分配,本案原告黄建武分得集体林地25宗,面积214.9亩。百色市右江区模屯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7月18日至7月24日对该林改方案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2010年7月25日,发达村民小组向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复林改方案,当日大楞乡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林改方案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8月1日至8月30日,百色市右江区林业��发布百右林权公第080805号《公示》,对发达小组及该组85户村民申请的林权登记开展为期30日的发证前公示,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2010年9月3日,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第0808050134号《林权证》。该证NO2登记表中记载小地名“岩高地界”,面积18.7亩,包括争议地“达琴”,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四至为:东至陆彩烈的责任山,南至岩高屯组界;西至争议地;北至陆建成的责任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发达村民小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为黄建武。2013年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与发达村民小组签订《云桂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书》,租用发达村民小组土地14.282亩,租用时间为48个月,临时用地补偿费共计105344.03元。由于该14.282亩土地使用权涉及原告黄建武土地为13.982亩、陆祖操土地0.3亩,故原告及陆祖操在协议上签字,原告黄建武被租用土地应得临时用地补偿费为103131.23元。云桂铁路右江区段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3日将临时用地补偿款105344.03元汇至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屯开户的60×××69账号。因被告未将该款转付给原告而成讼。另查明,被告因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向原告颁发第0808050134号《林权证》,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百色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2010年9月3日向原告颁发的右林证字(2010)第0808050134号《林权证》的决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达琴”租金103131.232元有何事实和法律的依据。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云桂铁路工程临时用地租用协议书》系��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合法取得了百色市右江区政府在2010年林权制度改革期间向其颁发的第0808050134号《林权证》,获得了位于百××市××区××乡××村××屯岩高地界面积18.7亩的土地使用权。因国家建设需要,百色市右江区国土资源局临时租用原告《林权证》中岩高地界范围的“达琴”(地名)13.982亩土地,并将补偿款103131.23元汇至被告账户,现被告擅自截留拒付给原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将该款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103131.23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政府补偿租用土地的103131.23元属于被告的合法所得,系被告村民集体所有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据上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建武103131.23元。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诉讼保全费1000元,共计2181元,由被告百色市右江区大楞乡模屯村发达村民小组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60×××97,开户行:农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靖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蒙金生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