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5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杨朝鲁申请执行李瑞、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朝鲁,李瑞,许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56号申请执行人:杨朝鲁,男,蒙古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许秀丽,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杨朝鲁与被执行人李瑞、许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瑞、许秀丽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0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秀丽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许秀丽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二、查封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以上房产的转让、抵押、变更等相关手续。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折丹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慧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