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树涛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树涛,向继芳,彭威,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82-2号申请执行人冯树涛,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向继芳。被执行人彭威。系向继芳长之子。被执行人XX。系向继芳之次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8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2日前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郭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