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执民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叶丽与徐有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丽,徐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景执民字第546号申请执行人叶丽。被执行人徐有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丽与被执行人徐有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2500元,未执行标的4677.9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有美拒签并退回文书,无法与被执行人联系。现被执行人徐有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景执民字第5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丽发现被执行人徐有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毅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审判员 陈秋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蓝欣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