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0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负责人宋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兆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文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建集团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扬,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文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士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虞兴东,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路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10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8元,退还给上诉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王化宿代理审判员 齐 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浩东 百度搜索“”